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有关工作部署,为积极探索新型城镇化道路,加强低碳社会建设,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推动社区低碳化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并引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的通知》。 加强智慧社区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实现社区运营管理高效低碳化。推行低碳物业管理和服务新模式,建立居民出行、出游、购物、旧物处置等生活信息电子化智能服务平台,设立方便居民旧物交换和回收利用的“社区低碳小站”。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资源化率和社区化处理率。开展家庭碳排放统计调查,建立社区水电气热等能源资源数据信息采集平台和社区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系统。完善社区节能减碳监督管理和奖惩制度,鼓励社区居民、社会组织参与低碳社区建设和管理。通过努力,使试点社区公交分担率达到60%以上,非传统水源利用率达到40%以上,垃圾分类收集率达到30%以上、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 建筑布局、设计要充分考虑气候条件,最大化利用自然采光通风。尽量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和低碳建筑材料,大力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鼓励采用低碳技术和低碳设备。执行更严格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试点社区内新建保障性住房应全部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新建商品房应全部达到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既有建筑低碳化改造后应达到当地强制性建筑节能标准。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建筑工业化建设模式。完善社区给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利用、雨水收集设施。建设社区垃圾分类收集、分选回收、预处理和处理系统。鼓励社区采用太阳能公共照明系统。 积极支持试点社区按现有渠道申请享受国家节能减排低碳扶持政策和投资补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低碳社区试点激励和扶持政策。鼓励外资、社会资本参与低碳社区试点。各地要结合本地低碳社区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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